当前位置:首页
> 组织机构 > 机构设置
机构设置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机构,其工作人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换届后,续任原职的,不再另行任命。

2003年3月,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设办公室和法制、财政经济、农业资源建设环保、教科文卫民侨、代表5个工作委员会。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延用十三届设置。

2014年9月29日,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农业资源建设环保工作委员会分设为农村与资源保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两个工作委员会。

2017年4月24日,十六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更名为法制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2019年1月18日,法制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法制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更名为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4月24日,增设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

至2022年底,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设办公室和法制监察司法、财政经济、农村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科文卫民侨、代表与选举任免、社会建设7个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内设秘书科、行政科、信访办公室、信息和培训中心;法制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内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内设预算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