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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但50多年来历经建立、曲折、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

1949年5月,文成解放。9月,成立县人民政府。1950年10月至1954年6月,经过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过度,1953年5月首次实行基层代表普选。1954年7月,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政治制度上保证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了5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关的决议、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第二、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举行过两次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继续得到贯彻执行。第四、第五、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乡级政权被“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所代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所削弱。1966开始“文化大革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人大工作因此中断17年之久。1981年根据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正和通过的《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规定,恢复人大工作,首次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于1983年4月,召开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自此,人大工作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县长、副县长;

(六)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950年10月,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至1954年7月共召开8次会议,选举产生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1325件,积极协助政府开展减租征粮、剿匪、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爱国增产竞赛、贯彻《婚姻法》等活动,为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做出努力。

1954年7月至2022年2月,历经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86次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和议事规则,依法行使职权,听取和审查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决定,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法定职权,围绕全县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服务改革开放和稳定大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文成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