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和工作需要,文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文成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文成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监察司法委员会,原文成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变更,不再重新任命。
设立文成县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