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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与监督办法
时间:2017-09-30 来源:文成县 字号:[ ]

(2017年9月26日文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和实施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实事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对全县或某一县域具有普惠性、公益性,社会效益相对突出,一般在当年度可完成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项目,应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

第三条  推行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并经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年度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征集和提出

第四条  民生实事项目建议征集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民生实事项目建议的征集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尊重民意、突出民生;公益均等、普惠共享;量力而行、先急后缓;可评可检、注重绩效等五项原则。

第六条  民生实事项目建议的征集要求:

(一)建议项目要符合上级各项方针政策,贴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实施条件比较成熟,具有可操作性。

(二)在项目布局上,应具有代表性、全局性,具备惠及面广、受益面大、社会效益显著等特点。

(三)在资金安排上,应具有可行性,有明确的预算安排,尽可能把有限的财力和资源优先支持发展民生经济。

(四)在建设周期上,应具有可控性,一般能够在当年度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效。

第七条  民生实事项目建议征集对象:县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县属各部门单位及各垂直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征集方式可以采取网络征集、书面征集、座谈征集、调研征集等多种方法,公开征集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乡镇人大要依托代表联络站、履职平台等多种形式,组织人大代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积极提出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对征集到的民生实事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进行分类、筛选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深入讨论,形成初步候选项目初稿,再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民生实事初步候选项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章  审议和决定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民生实事初步候选项目进行审议,

在审议通过后,形成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票决。

候选民生实事件数应当高于拟确定件数的20%以上,具体确定的数量,由县人民政府在其提出的建议草案中明确。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应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总体概况及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完成时限、相关要求等,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出具体说明。

第十条  民生实事项目的投票表决办法草案,由县人大常委会初审后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再提请全体会议审议,以过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始得通过。

第十一条  县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项目进行审议时,可以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进行回答和说明。

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就提交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具体问题,包括增加或消减投资额度、变更项目具体内容、调整建设完成时限等提出建议,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并向有关代表反馈。如大会主席团决定调整相关候选项目内容,大会秘书处应及时向代表印发书面资料。

   第十三条  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项目获得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可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得赞成票多少为序由高到低确定年度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如出现得赞成票排序靠后的若干候选项目票数相同,由大会主席团决定。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由大会主席团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结束1个月内,将项目建设计划书报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适时公开民生实事项目的推进情况,让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每件民生实事项目的办理进展,并认真听取县人大代表和群众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向县人大代表通报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相关调整方案。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民生实事项目办理工作跟踪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监督和助推民生实事项目办理的作用。要采取调研、视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民生实事项目办理工作的监督,适时组织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民生实事项目推进情况的报告。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列入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的履职监督内容。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县人大代表在监督检查民生实事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票决通过的民生实事项目,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停止、暂缓、调整的,应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其作出决定,及时告知相关县人大代表并报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民生实事项目推进情况年度报告与表决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在次年初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上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的完成情况,并由全体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现场公布。

第十九条  经表决,未获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查找原因,做好重办工作,并在3个月内将重新办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如仍未获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对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询问或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督查考核机制,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应当列入县直机关部门、乡镇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之一,具体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决处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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