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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办法
时间:2017-08-04 来源:文成县 字号:[ ]

(2009年10月29日文成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8月2日文成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下列资金的限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利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方式所筹的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注重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三)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四)集中资金、确保重点;

(五)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四条  对全县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策论证阶段,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应及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就该议题进行审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在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时一并审查和批准。

未纳入年度计划且又必需新增的限上政府投资项目,县政府应及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中的限上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当年确定为开工建设项目的,县政府应及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  县政府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一个月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四)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及时了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并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政府投资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二)是否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三)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范程序;

(四)是否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资金安排是否量入为出、综合平衡,负债是否适度。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提交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对当年拟新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的项目须经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县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对其中具体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在五日内向人大常委会反馈,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未能获得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批。未能获得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当年不得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 县政府应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除外),在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二十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报送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

第十一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法定程序,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等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执行中确需变更和调整的,经县政府规定程序批准后,县发改局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造成项目超过总投资10%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县政府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县政府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一个月前提交调整投资概算报告。

第十三条  未在规定建设周期内开工建设、完工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说明理由,必要时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视情况确定若干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县政府应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同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总额,依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要求拨付建设资金。加强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对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工程变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实行财政财务的全过程监管。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及绩效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选择相应项目进行后评价,并将后评价结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条  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违反本规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对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询问或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采取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属于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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