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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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2日文成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 5月26日文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文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应当全面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行使下列人事任免权: (一)决定任免。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的任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及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任免。任免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任免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推选和决定代理人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县人大常委会在其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其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 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撤销职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属于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办公室主任、局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五)接受辞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职;接受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上述人员的辞职,应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程序:提请人事任免案、主任会议讨论、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公布并颁发任命书。
第二章 提请人事任免案 第五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签署,一般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请。 第六条 人事任免案依法按如下分类提请: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推选和决定代理人选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 (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案,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 (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局长的任免或撤职案,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提请。 (四)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任免或撤职案,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 (五)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或撤职案,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 第七条 提请人事任免案的,须提供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简历、考察材料及其他应说明的材料。 提请机关提供的有关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等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拟任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并通报提请任命的机关。对未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及格的,不提请当次会议任命。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本人向县人大常委会呈送辞职报告。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三章 讨论和审议 第十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先由主任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对拟任免或撤职人员的情况介绍。如情况不明、材料不齐,由提请机关负责查清情况,补充或重新报送材料。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讨论,决定是否将人事任免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人事任免案须由提请机关负责人宣读,并作说明。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请机关应派员到会回答询问,说明情况。必要时,拟任人员应当到会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前,拟任职人员须作任前承诺发言。 第十四条 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前,有反映拟任免人员重大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核实情况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查清后,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审议。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经过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的人事任免案,以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八条 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可以再次提请任命,但不得在当次常委会会议重复提请。经两次表决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
第五章 公布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案,由县人大常委会发文,并在文成人大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也可以委托提请机关代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代理主任签署。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二条 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之前,不得先行到职,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县人民政府县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人员,职务没有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的,应当重新任命;因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办理免职手续。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对被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照法律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刑事追究或行政处分的,处理机关应当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县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补选、辞职、罢免,按照代表法、选举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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